投资者应当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自然人、普通机构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开户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网上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序号 | 证券账户业务 | 证券账户类别 | 投资者类别 | 收费标准 |
---|---|---|---|---|
1 | 证券账户开户 | A股账户(含沪A、深A) | 个人 | 40元 |
机构/产品 | 400元 | |||
沪市B股账户 | 个人 | 19美元 | ||
机构/产品 | 85美元 | |||
深市B股账户 | 个人 | 120港元 | ||
机构/产品 | 580港元 | |||
封闭式基金账户 | 个人 | 5元 | ||
机构/产品 | ||||
信用证券账户 | 个人 | 40元 | ||
机构/产品 | 400元 | |||
2 |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 暂免 | ||
3 | 证券账户注销 | 暂免 |
注:1、手机提交开户申请支持7*24小时(如遇系统测试除外)。
2、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7:00。统一账户平台于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当日;统一账户平台于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3、东北证券支持签约银行一览表
银行名称 | |
普通银行 | 普通建行 |
普通交行 | |
普通光大 | |
普通工行 | |
普通中行 | |
普通招商 | |
普通上海 | |
普通兴业 | |
普通农行 | |
普通民生 | |
普通浦发 | |
普通华夏 | |
普通中信 | |
普通平安 | |
普通邮储 | |
普通广发 | |
普通宁波 | |
信用银行 | 信用建行 |
信用交行 | |
信用光大 | |
信用工行 | |
信用中行 | |
信用招商 | |
信用兴业 | |
信用民生 | |
信用浦发 | |
信用广发 | |
信用农业 | |
银衍银行 | 银衍交行 |
银衍工行 | |
银衍建行 | |
银衍农行 | |
银衍中行 | |
银衍招商 | |
外币 | 交行外币 |
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上交所以美元报价,深交所以港币报价。
一、许可投资者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4)境内居民个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二、投资者申请新开B股证券账户前,应有等额1000美元(不含开户费)的外汇资金(美元或港币)从其本人名下外汇存款账户划入开户营业网点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港币需以当日汇率换算大于等于1000美元(不含开户费),该资金当日不可转出。
三、开户申请资料
(一)境外自然人(含港、澳、台居民)申请开户立B股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护照,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银行进账单。
(二)境外机构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机构投资者原件可用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代替);
(3)经办人授权证明文件;
(4)银行进账单。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1、外国自然人、外国机构开设B股账户时,提供的公证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或境内公证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或对中文译本出具的公证文书。
2、境内居民个人开设B股账户的申请材料请参照开设A股账户流程。
四、公司及营业网点B股保证金账户信息明细表
公司及营业网点B股保证金账户信息明细表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开户行地址 | 美元账户 | 港币账户 |
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60405508587 | 158805508589 |
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 | 长春市前进大街2426号 | 157209883873 | 160409883928 |
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58805508578 | 157205508578 |
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60405512425 | 158805512427 |
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57205512427 | 163605512416 |
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62005506078 | 160405506078 |
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58805506070 | 157205506070 |
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 | 长春市深圳街200号 | 158801404798 | 157201404798 |
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60405506103 | 158805506105 |
1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58805506081 | 157205506081 |
1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 | 长春市东风大街2039号 | 162001044107 | 160401044107 |
1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风大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汽车厂支行 | 长春市东风大街2039号 | 158801044109 | 157201044109 |
1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大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长春东盛支行 | 吉林大路2236号 | 162008124687 | 160408124687 |
1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朝阳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 162005508576 | 160405508576 |
1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公主岭支行 | 公主岭市兴隆东街326号 | 158833025554 | 157237176474 |
1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 中国银行四平分行 |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488号 | 157202109848 | 163602109837 |
1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遵义东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龙潭支行 | 吉林市龙潭区龙潭乡汉阳街南街 | 158806948836 | 157206948836 |
1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 | 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1号 | 163605998902 | 162005998900 |
1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 中国银行松原分行 | 松原市源江西路1号 | 157209050704 | 157209050657 |
2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团结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松原分行 | 松原市源江西路1号 | 162006111954 | 160406111954 |
2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 中国银行白城分行 | 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30号 | 162003850783 | 160403850783 |
2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 中国银行通化分行 | 通化市新站路305号 | 160403487502 | 158803487504 |
2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 中国银行辽源分行 |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3583号 | 162003388942 | 160403388942 |
2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3号 | 284373836173 | 298673837843 |
2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 |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9号 | 307756298770 | 306456298778 |
2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 中国银行北京东大桥路支行 |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102、103号房 | 337656035357 | 336356035355 |
2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北京月坛支行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一层 | 332456032983 | 331156032981 |
2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 |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2/3号楼裙房商业:南京路355号、融津路6号、204、303商铺 | 279160067376 | 277860067375 |
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东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济南解放路支行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1-102 | 210408316828 | 209108316828 |
3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中国银行青岛小港一路支行 | 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55号、61号202-203、65号、67号网点 | 242910944070 | 223410944525 |
3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 | 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8号 | 144202789601 | 140467652415 |
3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郑州金水支行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 | 261110662491 | 261110662923 |
3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芜湖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899号名门大厦一、二层门面房 | 187210526085 | 188710914662 |
3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客户) |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9号 | 566457519248 | 572957519176 |
3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中国银行长沙市铁道学院支行 | 长沙市芙蓉南路中南大学铁道学院西门南侧“通泰梅岭园”13栋6-8号门面 | 597657346753 | 608057346688 |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一路证券营业部 | 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8号B3幢 | 50014073100220010249 | 50013073100220010255 |
3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南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 |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 | 110202932453 | 108802932457 |
3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嘉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上海市瑞金一路支行 |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一路139号 | 440359214024 | 457263707078 |
3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中山东一路23号 | 444259213965 | 445559213774 |
4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艾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上海市周家渡支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79号 | 435159213989 | 445574816457 |
4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局门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上海市鲁班路支行 | 中国银行上海市鲁班路支行 | 437776064972 | 452076068833 |
4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武宁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 | 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831号 | 441659214004 | 437759213814 |
4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峨山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838号 | 433859213988 | 457259213788 |
4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奉公路证券营业部 | 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 九江路50号 | 31014505000220002206 | 无 |
4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 | 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 | 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96号 | 31014003000220004845 | 31013003000220004976 |
4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 | 南京市中山北路178号 | 458558190771 | 515758190720 |
4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淮海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南京瑞金路支行 | 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101号 | 493658190777 | 550858190724 |
4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花园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部 | 常州市湖塘广电西路162号 | 522258190792 | 552158190748 |
4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江阴分行 | 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 | 476779460359 | 526179457513 |
5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 | 杭州市凤起路88号 | 400058325958 | 351958325865 |
5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安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宁波江北支行 | 人民路725号(1-1)(1-2) | 388358325975 | 384458325878 |
5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中国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1-1)(1-16)(3-1)(3-36)(4-1)(4-29) | 381872009294 | 353272009230 |
5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中国银行南昌市叠山路支行营业部 | 南昌市叠山路110号 | 197706126808 | 196206126803 |
5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权南路香格里拉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6号福建中银大厦1层 | 420858357085 | 428658357041 |
5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中国银行广州农林下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18号 | 708157735435 | 657457735406 |
5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建设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 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安花园B座首层 | 44214803000220100081 | 44213803000220100097 |
5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云城支行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石鼓路万科云城(三期)A区3栋011至020号铺 | 766657923778 | 766657923734 |
5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中国银行南宁市青秀支行营业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一楼2#-5#铺面 | 619757869862 | 618457869815 |
A股:人民币普通股,是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 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一、许可投资者
(一)自然人,包括:(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
注:不含港、澳、台投资者。
二、开户申请资料
(一)个人客户: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要求开户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要求开户,须提供其合法收入证明;
3.《普通经纪业务客户开户协议》;
4.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5.《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如开立证券账户需要提供);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7.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其他辅助证明文件(如需);
9.《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0.《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11.《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
(二)普通机构客户: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制法人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关法人为批文等,加盖法人公章,机构投资者身份证明原件可用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代替);
2.《普通经纪业务客户开户协议》;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如开立证券账户需要提供);
6.其他辅助证明文件(如需);
7.经公证或认证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属中国居民的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10.《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受益所有人采集登记表》;
12.公司章程;
1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15.《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
创业板注册制实施后投资者准入要求:
(一)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
1.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无资产及交易经验要求。
(二)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认定
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通过港股通持有的上市证券;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3.投资者在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4.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三)个人投资者准入交易经验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向中国结算查询。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目前,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而言的。根据2007年5月15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方可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帐服务。
答: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 1 ) T 日,当天尚未参与新股配售申购,也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消指定交易,重新办理指定(即转指定);
( 2 ) T+1 日,已参与新股配售申购的账户,存在中签并须缴款的可能,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消指定交易,也不可以转指定;
( 3 ) T+2 日,参与新股配售申购但未中签,且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消指定交易。已中签的账户须缴款,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消指定交易,也不可以转指定;
( 4 ) T+3 日,中签的账户不可以撤消指定交易,也不可以转指定;
( 5 ) T+4 日,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消指定交易,重新办理指定(即转指定)。
答:不需要。
答:境外投资者参与B股交易无须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境内投资者则需要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答:投资者可以登录本所网站首页(www.sse.com.cn),点击左侧“快速导航”板块下“指定交易网上查询”栏目,根据提示输入自己的股东帐号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到指定交易所在营业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
答: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可能是该股东帐号刚刚开出,还未生效(新开出的股东帐号 T+1 日才能生效),这些帐号开出当天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另一种可能是该投资者的帐户被其他证券营业部误指定了,投资者需要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到身份证所对应的股东帐号及相关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与证券公司营业部联系销户事宜后,再重新办理开户及指定交易手续。
答:指定交易不能撤消的几种情况: ① 当天有成交; ② 当天有委托,未成交; ③ 该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解决; ④ 该帐户撤消后,造成总的证券余额出现负数; ⑤ 登记公司认为不能撤消的情况; ⑥ 新股认购期内不能撤消,在公司能够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联通席位撤消指定交易。
答: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答:必须先由原指定券商审核其有无交易交收责任后,即可由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手续。原指定交易撤消后,投资者可到新的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指定交易生效后,投资者即可在新营业部进行证券买卖。整个过程可以即时完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入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以其他方式发行的股份,则该股份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一般规定
(一)上交所为债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交易设施由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电子接口、交易终端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二)在上交所开展的债券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
(三)上交所根据债券的信用资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适当性等不同特点安排差异化的交易方式。上交所可以对债券交易方式实施动态调整,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四)债券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应当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
债券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证券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债券交易。
(五)上交所债券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上交所公告的休市日,上交所债券市场休市。
(六)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匹配时间,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1:30、13:00至20:00为交易时间,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竞买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0:00为卖方提交竞买发起申报时间,10:00至11:30为应价方提交应价申报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时间。
委托
(七)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债券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可以在当日卖出。
(一)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自助终端委托方式参与债券交易。
(二)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账户号码;
2.证券代码;
3.交易方向;
4.委托数量;
5.委托价格;
6.上交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方式的委托指令内容按照本指引和公司其他相关业务指引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申报并达成债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公司交付相应的债券或者资金。
(四)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指令的未成交部分。
(五)委托指令被撤销和失效的,证券公司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债券或者资金。
(六)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委托指令,营业网点应当拒绝接受。
申报
(一)上交所交易系统在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接受相应的债券交易申报。
(二)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债券交易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卖出时不足10万元面额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2.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3.采用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4.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元面额,且为100元面额整数倍。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5.债券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亿元面额。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债券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三)债券现券交易申报的价格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债券的价格”,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价格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债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或者按照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五)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价格进行申报,上交所另有规定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的除外。
净价价格是指不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价价格是指包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六)债券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等。债券投资者选择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的,应当符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及要求。
债券交易申报中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债券投资者可以选择结算周期,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日(或者债券回购交易的首次结算日)不得晚于交易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含),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0至20:00申报的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应当为逐笔全额结算,且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日(或者债券回购交易的首次结算日)不得为交易当日。
(八)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投资者以匿名方式进行申报;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债券投资者以显名方式进行申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债券投资者可以选择以匿名或者显名方式进行申报。
(九)当日提交的债券交易申报当日有效,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与询价成交方式的,债券交易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当日继续有效。
(十)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方为有效。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交
(一)债券交易申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债券投资者的风险控制要求和交易需求,按照价格竞争性、数量匹配性、时间优先性等原则达成交易。
(二)交易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各项规定达成的债券交易于成立时生效,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券交易采用竞买成交方式,或者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并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结算的,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解除交易或者改变交易结果,但本章节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方式并以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结算的,出现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交易不能继续履行的,在交收开始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上交所认可后,可以解除相关交易。
(四)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转让,导致债券持有人数量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人数上限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五)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对手范围,交易一方不在交易对手范围内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匹配成交
(一)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债券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并实行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方式。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交易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照交易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匹配成交采用集合匹配和连续匹配两种方式。集合匹配是对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交易申报一次性集中匹配的成交方式。连续匹配是对接受的交易申报逐笔连续匹配的成交方式。
集合匹配期间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匹配。
(三)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可以采用限价申报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申报类型。
限价申报按照优于或者等于限定的价格进行债券交易。
(四)限价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五)集合匹配阶段,债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六)连续匹配阶段,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新成交价格的上下10%,其他债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新成交价格的上下20%,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匹配成交最新成交价格100个基点。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在集合匹配阶段、连续匹配阶段没有达成交易的,连续匹配阶段按照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最高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基准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基准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七)集合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匹配阶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八)连续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九)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匹配阶段,交易系统不接受匹配成交的撤销申报。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
点击成交
(一)点击成交是指报价方发出报价,相关报价经其他债券投资者点击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或者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报价方可以向全市场发出报价,也可以向报价方自行选定的部分债券投资者发出报价。
(三)报价方发出的报价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价格、申报数量、发送范围、报价方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是否匿名等内容。
(四)报价方发出报价时,可以设置申报数量全额成交要求。
全额成交是指相关报价仅在全部申报数量经点击方一次性点击接受的情形下方可确认成交,不接受部分成交。
(五)报价方可以在发出报价时设置每次仅显示部分申报数量(以下简称显示数量)。显示数量的设置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点击成交方式申报数量的相关规定。
每次成交数量不得超过显示数量。前次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继续显示剩余申报数量与显示数量的孰低值,直至申报数量完全显示并成交。
(六)点击方在点击相关报价时,应当输入拟接受的申报数量(以下简称点击数量)。点击数量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十六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相关交易按照点击数量以及报价方所报价格、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其他报价要素成交。
(七)报价方发出报价后,可以修改未成交部分的价格和数量等报价要素。
(八)结算方式为多边净额结算,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报价,报价方可以选择在上交所连续匹配阶段的整时点按照连续匹配的相关规定参与限价申报的匹配成交:
1.报价面向全市场发送;
2.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符合匹配成交的相关规定;
3.未设置全额成交要求;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询价成交
(一)询价成交是指询价方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并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询价回复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询价请求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数量、发送范围、询价方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是否匿名等内容。
(三)被询价方针对询价请求进行回复。询价回复的要素应当包括价格、数量、被询价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四)询价方选择询价回复并确认后,相关交易按照询价方确认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与结算周期成交。
(五)询价方可以撤销未成交的询价请求,被询价方可以撤销未成交的询价回复。询价请求被撤销后,针对该询价的回复也随之自动撤销。
(六)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债券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等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竞买成交
(一)竞买成交是指卖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竞买成交规则,将债券出售给最优应价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的交易方式。
(二)竞买成交可以采用单一主体中标、多主体中标等方式。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由最优出价的应价方按照其应价价格、该笔竞买的全部申报数量成交。
多主体中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中标、多重价格中标等方式。采用单一价格中标方式的,所有中标的应价申报都以边际价格成交。采用多重价格中标方式的,所有中标的应价申报都以其各自的应价价格成交。
(三)卖方应当向上交所提前预约竞买,并确定竞买日。竞买预约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品种、价格区间、数量、竞买方式、竞买时间等。
竞买日前,卖方应当根据预约情况通过上交所向市场发布竞买要素信息,并结合自身需求做好投资者的组织工作,确保竞买平稳有序进行。
竞买日前,卖方可以修改竞买预约要素或者取消竞买预约。
(四)卖方应当于竞买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竞买发起申报,竞买发起申报的提交时间应当符合第十一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竞买发起申报要素应当包括竞买方式、交易品种、价格区间、数量、最低成交总量(如有)、卖方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是否匿名等。
竞买发起申报要素原则上应当与对应竞买预约的相关要素一致。
(五)在应价申报时间内,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应价方提交应价申报。应价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应价方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六)在应价申报时间截止后,交易系统按照竞买方式对应的成交规则计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生成成交信息。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由最优出价的应价方按照该笔竞买的全部数量成交。若最优出价存在多笔应价申报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交易系统将各有效应价申报按照价格从优到劣排序,并汇总应价申报累计数量。应价申报累计数量未达到最低成交总量的,所有应价申报均不能成交。应价申报累计数量不低于最低成交总量但未达到竞买总量的,应价申报的最低价格为边际价格,全部应价申报均按照其申报数量成交。应价申报累计数量达到竞买总量的,以达到竞买总量的价格为边际价格。价格优于边际价格的应价申报全部成交,成交数量为相关应价申报数量。价格等于边际价格的应价申报部分或者全部成交,成交数量以各应价申报数量为权重按照舍去法进行边际中标量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完成后,若有剩余尾量,则遵循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尾量分配。
(七)竞买完成后,上交所及时发布竞买结果信息。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发布中标量、中标价格等信息。
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发布中标量、边际价格等信息。
(八)在应价方提交有效的应价申报前,卖方申请并经上交所认可后,可以撤销竞买发起申报。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应价申报不可撤销。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应价申报可以在应价申报时间截止前撤销。
协商成交
(一)协商成交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债券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债券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及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委托居间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寻找交易对手,按照债券交易成交原则就债券交易要素协商达成一致。
(三)协商成交的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价格、数量、交易双方名称、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内容。
(四)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要素成交。交易一方将协商一致的交易要素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给交易对手方,经交易对手方确认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五)做市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与不同对手方针对同一交易品种达成两笔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意向的,可以将两笔交易合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申报要素应当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并申报经前述两笔交易的对手方分别确认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一)上交所对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债券实行挂牌交易。
(二)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债券被终止上市、转让的,上交所予以摘牌。
(三)出现债券交易价格异常大幅波动,对相关债券合理定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上交所债券交易秩序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债券实施停牌。相关情形消除后,上交所予以复牌。
(四)债券在交易时间内停牌后复牌的,停牌前的未成交申报可以继续参加当日该债券复牌后的交易。
债券停牌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交易申报,但接受符合要求的撤销申报。
(五)债券停牌期间,上交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债券的信息;债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债券的信息。
(六)关于债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服务事项
(一)设定转股、换股条款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在转(换)股期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转(换)股申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的股票或者股份。
(二)设定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债券回售申报,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登记期内,债券持有人未提交回售申报或者撤销回售申报的,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三)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额、减少持仓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额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额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额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额=发行面额×未偿还比例。
2.上交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债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前收盘价-100元×本次偿还比例。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额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000元面额的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
(四)采用全价价格交易的债券发生付息的,上交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债券作除息处理。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债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五)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转托管申报,将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跨市场债券在不同登记结算机构间进行托管转移。
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一)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机构投资者无相关准入要求。
二、退市整理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可转债)
(一)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机构投资者无相关准入要求。
三、交易所业务规则
(一)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转股数量等,投资者申报的转股价格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有效转股价格一致的为有效申报。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三)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报中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由上市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进行资金兑付。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将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五)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
(六)在可转债的回售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七)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转股、回售的顺序处理申请。
(八)可转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资金发放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债不停止交易;
2.可转债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3.可转债自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4.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九)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发行总量的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
(一)上交所交易规则
1.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2.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3.匹配成交
(1)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2)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3)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4)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5)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②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上交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6)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7)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4. 协商成交
(1)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上交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2)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3)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4)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可转债不适用合并申报方式。
(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5.意向申报
(1)上交所接受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2)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3)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二)深交所交易规则
1.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成交是指可转债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可转债当日收盘价或者当日匹配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3.匹配成交
(1)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每个交易日的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深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匹配成交的撤销申报。
(2)买入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1 亿元面额;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 1000 元面额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可转债的开盘价、收盘价通过集合匹配方式产生。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匹配产生的,以连续匹配方式产生,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收盘集合匹配不能产生收盘价或者未进行收盘集合匹配的,以当日该可转债最后一笔匹配成交(含)前一分钟内所有匹配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当日匹配成交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4)除上市首日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 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 30 分钟;
②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 14:57。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 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集合匹配期间没有达成成交的,后续匹配期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价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7)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4.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
(1)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深交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采用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5 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深交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成交交易申报。
(2)采用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元面额,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
(3)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深交所接受下列类型的申报:
①意向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②成交申报: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本方及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深交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③定价申报: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者部分成交,深交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者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商成交最低限额的要求。
④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申报类型。
(4)采用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成交的价格类型包括可转债当日收盘价和当日匹配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5)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 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债券专业投资者
一、准入标准
(一)专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投资范围
(一)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可以交易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 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1.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款内容如下: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 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 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2.企业债券,注册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承销机构可以参与其承销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但其自营、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等不同业务类型下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分开办理,实行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可以交易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1.国债;
2.地方政府债券;
3.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4.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5.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列示内容);
6.据注册机关规定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交易的企业债券;
7.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三)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
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普通投资者获得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获得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应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不得另行买入。
(四)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提示投资风险,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债券:
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者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
2.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3.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事件;
4.发行人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导致债券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发行人发生其他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负面情形。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未按前款要求发布公告的,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国债预发行交易。
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深交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深交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简称“第三方存管”,是为落实《证券法》和监管要求而在证券全行业限时实施的一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改革。 第三方存管以每个客户名义在存管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为基础,通过封闭式、集中式银证转账以及银证渠道查询与银行监督机制等手段,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三方存管实施后,客户资金存取更加便捷,但资金存取只能通过银行帐户进行。
个人客户本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欲对应的同名银行折/卡。
机构客户授权代理人本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客户本人持规定的证照资料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网点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通过一步式绑定,直接输入银行卡号进行关联。通过两步式绑定,由证券公司负责办理客户存管银行的预指定手续后,客户再至存管银行办理指定确认手续。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持规定的证照资料、授权材料,前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填写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等材料后,持规定的证照资料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章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管银行确认手续。
个人客户转账的途径:券商端口和银行端口
通过下载安装“融e通”交易软件→“银证转账”菜单
通过登陆官方网站(www.nesc.cn)进入网上营业厅——业务办理——我的资金,进行资金转入和转出
电话委托(客户拨打95360,按照语音提示转到“银证转账”业务)
营业网点柜台
银行柜台
网银转账(具体操作流程请客户咨询各存管银行)
银行客服电话
券商端口:只支持部分银行的证券端发起银证转账功能
银行端口:有以下2种方式
银行柜台转账
网银转账
首先,投资者资金帐户和银行结算帐户必须实名。如果存在问题,投资者必须分别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和存管银行网点办理证券资金帐户和银行结算帐户的信息变更手续。
其次,在证券公司合作的存管银行中,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存管银行 再次,投资者只能通过银证转账存取资金,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柜面资金存取服务(含银行转账和票据结算)。
最后,一旦开通第三方存管,投资者原与其它银行建立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将立即中断。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台,券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柜面银证转账等多种方式(以实际开通委托方式为准)完成资金存取、划转。
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签署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第三方存管客户协议并办理预指定手续,然后前往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帐户和预指定确认手续。
第三方存管批量转换(批量移行)是指:已开通证券公司协议存管银行银证转账且经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数据核对无误的客户,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系统对其实施批量切换,直接转换为第三方存管客户,转换后其交易与转账不受影响。
实施批量转换(批量移行)后,客户需在规定期限内至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或存管银行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的签订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有权暂停其银证转账中“证券转银行”功能,并禁止其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直至协议签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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