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是否具有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三、投资者应保证其具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应保证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确保按照东北证券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尽职调查材料,其应确保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财务资料、资信材料、资金用途说明等全部尽职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否则,可能导致投资者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或被认定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投资者用以质押融资的标的证券将会由中国结算进行质押登记,质权人为东北证券。质押登记办理后,投资者将不得就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并且在投资者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中,投资者已授权东北证券在发生未按期支付利息、本金以及其他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时,处置投资者用于出质的标的证券和其他担保物,处置标的证券和其他担保物所得款项将被用于清偿投资者在业务协议项下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
东北证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和其他担保物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和方式将不受投资者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东北证券同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院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直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等方式处置相关标的证券和其他担保物,届时亦可能同时对投资者标的证券和其他担保物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司法拍卖,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东北证券因投资者违约而进行相关处置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手续费、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五、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待购回期间,以债券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以分级基金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
六、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投资者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七、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八、在决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投资者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投资者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投资者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上述市场风险使投资者面临违约处置的风险,进而投资者应持续关注证券市场信息、自身账户情形及东北证券发出的通知。
(二)利率风险: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存在的购回利率变化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
(三)信用风险
投资者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补充质押的相关证券和其他担保物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上述担保物顺序、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黑名单风险
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可能因为违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或违反业务协议的约定被记录违约信息,可能因为违约被记入证券业协会披露的黑名单而导致不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等风险。
(五)政策风险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东北证券根据政策变化修订与投资者已签署的协议、要求投资者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进行场外现金结算等。以上不利影响可能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2.监管和合规风险:待购回期间,因外部监管或业务协议要求,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若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违背监管机关或协议要求的,东北证券可根据约定要求投资者进行整改或提前购回。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投资者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特殊类型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投资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八)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九)交易期限: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十)限售股:若标的证券为深圳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十一)异常情况: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十二)操作风险: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东北证券原因未及时足额冻结资金或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因东北证券原因未如期申报、或错误申报,可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因东北证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十三)技术风险: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东北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业务正常进行等。
(十四)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交易信息,否则,投资者可能会被追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六)使用国有股等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依法应确保用于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如投资者作为发起人持有标的证券,投资者还应保证标的证券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十七)如标的证券的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和内部董事会决议。若投资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和内部董事会决议的,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须承担因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效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十八)如投资者不能如约偿还债务,东北证券对投资者的追索将不限于质押的标的证券,东北证券有权采取一切合法追偿手段,直至所有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东北证券对投资者的追索将不限于质押的标的股票、补充质押的相关标的证券和其他担保物,东北证券有权对投资者在东北证券的所有账户进行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措施。
(十九)投资者的履约记录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授信额度、投资者评级分类等事项。
(二十)东北证券给予投资者的所有通知,将按照双方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送往投资者在协议中留存的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等,东北证券通过公司网站(www.nesc.cn)、交易系统、营业部网点公告通知亦属于正常的通知方式。投资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上述几种通知方式的通知内容,随时关注了解自己的账户信息和状态,关注标的证券的信息和状态等。有关INTE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投资者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一)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如实向东北证券披露其婚姻状况,并由投资者的配偶出具相关文件,证明投资者与东北证券所进行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做出的,投资者夫妻双方共同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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