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融资利率(年) |
---|---|
2015-03-06 | 8.35% |
日期 | 融券费率(年) |
---|---|
2015-03-30 | 10.35% |
日期 | 事项 | 比例 |
---|---|---|
2024-02-08 | 紧急平仓线 | 115% |
2015-08-17 | 警戒线 | 140% |
2012-06-08 | 平仓线 | 130% |
2012-06-08 | 提取线 | 300% |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由投资者自主决策,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必须了解自身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所在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相关委托和交易。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净资本降低、或者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有权相应降低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采取提高相关提取线、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保证金比例,变更投资者展期申请条件、控制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板块持仓集中度(分组持仓集中度)等措施,由此可能产生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清算等情况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遇有权机关要求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提前了结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负债,对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剩余的部分协助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范围调整的,以及证券公司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信用账户内标的证券、担保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已被或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转板、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长期停牌等特殊情形或者因吸收合并、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投资者将面临担保证券可能被重新评估调整公允价格的风险。
当公允价格为0或远低于市价时,可能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短时间内急剧下降,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以及产生资不抵债的风险。
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交易密码等遗失、泄露、告知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做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证券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所有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通知,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及通讯地址,送往投资者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列的地址、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任意一种方式)。证券公司通过公司网站、融资融券交易系统、营业场所公告或公示融资融券相关业务信息等亦属于约定的通知方式。投资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上述几种通知方式的通知内容,随时关注了解自己的信用账户信息和状态。有关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投资者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或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如因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十四、如经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已告知其适当性评估结果,投资者仍主动要求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表明证券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与书面警示,投资者坚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其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认知并自主选择的结果,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形的,可能面临被限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提前了结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一)投资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供相关文件、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证券公司要求、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最低类别。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且拒绝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件。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形。
十五、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专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获得与普通投资者相同的特别保护。
十六、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已明确告知其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并给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情形下,有义务根据自身能力独立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投资协议,自愿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与损失。证券公司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能取代和影响投资者的自主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不表明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十七、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十八、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有权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并同时有权以其他合法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追索。
十九、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方可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且提取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标准。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认识这一限制。
二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单一证券市值占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市值的比例超过证券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关于该证券的担保物提交、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单只担保股票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投资者对该股票进行担保物提交、担保品买入和融资买入,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一、投资者若开通信用账户的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权限,在参与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一)因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板块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股价波动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1.注册制发行的科创板、创业板股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同时,因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发行定价难度较大,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较大的股价波动风险。
2.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因此,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交易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更易触及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增加追加担保物、被执行强制平仓的风险。
3.科创板、创业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证券公司有权因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已被或可能被退市而采取将该股票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格调整为0或要求您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交易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时,本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业务风险防范措施、自身商业判断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
1.信用账户的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追加担保物期限;
2.信用账户担保物提交、提取规则;
3.科创板、创业板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4.科创板、创业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停牌证券市值、融券权益方案等;
5.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合约展期规定。
因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物,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三)因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机制不同于其他板块,股价波动区间通常大于其他板块股票,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板块股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无法确保在具体交易时机、顺序、价格、数量等方面作出最佳选择,可能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幅度偏离,进而扩大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十二、投资者若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一)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或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北交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或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以及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北交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四)北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因此,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持有北交所股票,更易触及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增加追加担保物、被执行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期间,如因证券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形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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