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公司的金融产品分级信息向您公示。
一、我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负责自行或聘请外部评级机构对公司自主开发及代销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我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自行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时,按照公司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的最终划分,确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
由第三方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负责审核其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
二、公司原则上将产品或者服务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等级。具体投资标的的评级不低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7“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示的风险等级。
三、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四、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五、《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制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本名录下述列示的风险等级。
基础风险评级 | 投资标的 |
---|---|
低风险(R1) | 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汇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存单收益权、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含货币型公募基金)、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券商收益凭证及相关服务 |
中低风险(R2) |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或ABS、债券型公募基金、福费廷资产、结构化理财产品或ABS的优先级份额及相关服务 |
中风险(R3) | 包括但不限于A股股票、B股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公募基金、AA级别信用债或ABS、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业务、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 |
中高风险(R4) | 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或ABS、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 |
高风险(R5) | 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仅有限合伙份额)、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或ABS、基金公司子公司专户、集合信托计划、结构化理财产品或ABS的次级份额、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非上市公司股权及股权收益权;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非标准资产。 |
注:
1.期货类产品的风险评级以期货业协会制定的相应标准为准;基金类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评级以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相应标准为准。
2.本名录所述信用债评级均为债项评级,而非仅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