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是否具有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三、投资者应保证其具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应保证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客户应确保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导致客户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或被认定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在投资者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下称“业务协议”)中,客户已授权东北证券在发生未按期支付利息、到期未足额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协议约定情况时,处置客户用于出质的标的证券,处置标的证券所得款项将被用于清偿客户在业务协议项下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
东北证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投资者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六、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七、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八、在决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上述市场风险使客户面临违约处置的风险,进而客户应持续关注证券市场信息、自身账户情形及东北证券发出的通知。
(二)利率风险: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存在的利率变化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信用风险
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2.监管和合规风险:待购回期间,因外部监管或业务协议要求,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若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违背监管机关或协议要求的,东北证券可根据约定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
(四)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五)特殊类型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六)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七)交易期限: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八)限售股:若标的证券为深圳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九)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十)操作风险: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东北证券原因未及时足额冻结资金或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因东北证券原因未如期申报、或错误申报,可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因东北证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十一)技术风险: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东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业务正常进行等。
(十二)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为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客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交易信息,否则,客户可能会被追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四)使用国有股等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依法应确保用于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同时,质押融入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如客户作为发起人持有标的证券,客户还应保证标的证券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十五)如标的证券的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客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若客户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须承担因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效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十六)如投资者不能如约偿还债务,出资方对客户的追索将不限于质押的标的证券,出资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追偿手段,直至所有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东北证券对客户的追索将不限于质押的标的股票,东北证券有权对客户在东北证券处的所有账户进行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卖出、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
(十七)投资者的履约记录将直接影响到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授信额度、客户评级分类等事项。
(十八)投资者应注意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通过东北证券网络系统发出的相关电子数据或指令,一旦发出即视为送达。